关于做好我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清退和缴存工作的通知
2009-11-20
丽水旅游网
关于做好我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清退和
缴存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风景旅游局、市直各旅行社:
根据省旅游局《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旅管理〔2009〕183号),各旅行社需按照《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保证金存入或提供银行担保。现将我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清退和缴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质保金的清退
(一)范围:全市所有旅行社
(二)时间:2009年11月25日—2009年12月10日
(三)数额及清退:质保金本金和利息。2009年1月1日之前的质保金利息按原比例返还旅行社,2009年1月1日之后的质保金利息全部归旅行社。市直各旅行社填好相关表单(见附件1)后于11月23日前报市旅游局,县(市、区)旅行社填好相关表单报当地旅游局,由当地旅游局汇总后于11月23日前报市旅游局。市旅游局通过核查无误后办理清退手续。
二、旅行社质保金的缴存
(一)范围:全市所有旅行社。
(二)时间:2009年11月25日—2009年12月15日。
(三)数额:2008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旅行社在缴存质保金时继续执行国家旅游局和省旅游局“关于暂退部分质保金支持旅行社企业度过国际金融危机”的政策,即经营入境和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缴存10万元(剩余部分10万元在2010年12月31日前补足)。2008年12月31日后许可设立的旅行社按照《条例》规定的数额全额缴存。原国际社的分公司的质保金清退后由设立社缴存到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四)缴存程序:持相关资料在指定银行承办网点(见附表2)办理存储手续——将质量保证金存入该银行——到当地旅游局备案。
(五)质保金备案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现金缴存需提供:(1)旅行社与指定银行签订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复印件(附表3);(2)质保金银行存单复印件;(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附件4)。
2、银行担保需提供:(1)旅行社和银行签订的担保协议复印件;(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附件4)。
三、注意事项
1、各旅行社必须核对清楚后再填报质保金清退相关表单,填报的银行帐户需是旅行社结算帐户。如因填写不清或填报错误,不能在规定时间将质保金清退到户,由各旅行社自行负责。
2、各旅行社质保金缴存到位后3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当地旅游局备案,逾期不报的,将按《条例》和《细则》进行处理。
3、各旅行社在接此通知后,立即组织开展旅行社质保金清退和缴存各项准备工作,总经理要负总责,对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每一张报表都要认真审核把关,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送相关资料。对工作拖沓、材料不全等出现问题的单位,将在业内通报批评。
联系人:陈伟红   电话(传真):2091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