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出台古建筑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201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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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资金维修古建筑的,县财政给予奖励;举报破坏古建筑和对文保工作有突出贡献者,授予“文保卫士”称号。
 
2010-03-09
    我县是千年古邑,文化传承丰富,有着为数不菲的名人故居、古建筑等。为切实加强我县古建筑的保护与管理,维护历史文化名镇、古村落风貌,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日前我县出台了古建筑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的保护范围为:已公布的县级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县级文保点的古建筑;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建筑;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优秀建筑和名人故居;我县境内历次文物普查登记在册的古建筑。
    《办法》规定,县内所有古建筑均坚持原址保护的原则,每年有计划地实施抢救性保护维修工作,防止古建筑因失修而失灭。非国有的古建筑,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国有的古建筑,使用单位(或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没有管理单位的古建筑,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确定管理单位和责任人。
    根据《办法》,我县将全县古建筑按等级分为绝对保护对象、重点保护对象、一般保护对象三类。绝对保护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强制性保护;重点保护对象参照绝对保护对象实施保护和管理;一般保护对象鼓励全社会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强古建筑的保护。
    《办法》明确规定,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维修绝对保护的古建筑;各乡镇要制定重点保护古建筑维修计划,逐年开展有计划地维修;一般保护的古建筑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鼓励民间自行出资维修,县财政给予奖励。此外,鼓励各种社会资金参与全县古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可以认养但不得拆毁古建筑,如有损坏古建筑造成损失的,轻者赔偿,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另外特别规定,每年对举报破坏古建筑取得明显成效的举报人和对文保工作有突出贡献者,授于“文保卫士”称号,给予1000至2000元奖励。
    
    
    
    
    
( 文章来源:遂昌县新闻传媒中心 作者:王兴 朱科巧